江西国录大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某云资源池容灾备份中心建设项目征集合作供应商的甄选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09 17:23:00 阅读:363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某云资源池容灾备份中心建设项目
2、采购预算:276.45万元(不含税)
3、甄选期限:2025年8月9日至2025年8月11日下午15点00分
4、采购内容
二、采购需求
三、商务要求
1、付款方式
1)第一笔款
本合同生效后,第一笔款,迁移完成验收合格后第3个月,甲方在收到最终用户同意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且进行付款行为后,乙方提供的下述单据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按照实际使用数量据实结算本阶段费用:
(1) 符合国家规定的、真实、有效、金额为与甲方本次应支付款项等额的正式发票,且发票抬头必须符合甲方要求;
(2) 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 双方签署的《第一笔款使用数量结算书》原件一份。
如甲方收到最终用户同阶段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但最终用户未实际付款超过30日,甲乙双方在此一致同意,甲方将对最终用户在该阶段享有的等额债权金额,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直接向最终用户进行追偿。该条款触发时,则甲方在该阶段向乙方付款的义务即告终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2) 第二笔款
本合同生效后,第二笔款,迁移完成验收合格后第6个月,甲方在收到最终用户同意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且进行付款行为后,乙方提供的下述单据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按照实际使用数量据实结算本阶段费用:
(1) 符合国家规定的、真实、有效、金额为与甲方本次应支付款项等额的正式发票,且发票抬头必须符合甲方要求;
(2) 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 双方签署的《第二笔款使用数量结算书》原件一份。
如甲方收到最终用户同阶段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但最终用户未实际付款超过30日,甲乙双方在此一致同意,甲方将对最终用户在该阶段享有的等额债权金额,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直接向最终用户进行追偿。该条款触发时,则甲方在该阶段向乙方付款的义务即告终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3)第三笔款
本合同生效后,第三笔款,迁移完成验收合格后第10个月,甲方在收到最终用户同意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且进行付款行为后,乙方提供的下述单据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按照实际使用数量据实结算本阶段费用:
(1) 符合国家规定的、真实、有效、金额为与甲方本次应支付款项等额的正式发票,且发票抬头必须符合甲方要求;
(2) 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 双方签署的《第三笔款使用数量结算书》原件一份。
如甲方收到最终用户同阶段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但最终用户未实际付款超过30日,甲乙双方在此一致同意,甲方将对最终用户在该阶段享有的等额债权金额,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直接向最终用户进行追偿。该条款触发时,则甲方在该阶段向乙方付款的义务即告终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4) 第四笔款
本合同生效后,第四笔款,迁移完成验收合格后第13个月,甲方在收到最终用户同意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且进行付款行为后,乙方提供的下述单据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按照实际使用数量据实结算本阶段费用:
(1) 符合国家规定的、真实、有效、金额为与甲方本次应支付款项等额的正式发票,且发票抬头必须符合甲方要求;
(2) 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 双方签署的《第四笔款使用数量结算书》原件一份。
如甲方收到最终用户同阶段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但最终用户未实际付款超过30日,甲乙双方在此一致同意,甲方将对最终用户在该阶段享有的等额债权金额,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直接向最终用户进行追偿。该条款触发时,则甲方在该阶段向乙方付款的义务即告终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5)第五笔款
本合同生效后,第五笔款,迁移完成验收合格后第17个月,甲方在收到最终用户同意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且进行付款行为后,乙方提供的下述单据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按照实际使用数量据实结算本阶段费用:
(1) 符合国家规定的、真实、有效、金额为与甲方本次应支付款项等额的正式发票,且发票抬头必须符合甲方要求;
(2) 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 双方签署的《第五笔款使用数量结算书》原件一份。
如甲方收到最终用户同阶段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但最终用户未实际付款超过30日,甲乙双方在此一致同意,甲方将对最终用户在该阶段享有的等额债权金额,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直接向最终用户进行追偿。该条款触发时,则甲方在该阶段向乙方付款的义务即告终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6)第六笔款
本合同生效后,第六笔款,迁移完成验收合格后第20个月,甲方在收到最终用户同意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且进行付款行为后,乙方提供的下述单据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按照实际使用数量据实结算本阶段费用:
(1) 符合国家规定的、真实、有效、金额为与甲方本次应支付款项等额的正式发票,且发票抬头必须符合甲方要求;
(2) 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 双方签署的《第六笔款使用数量结算书》原件一份。
如甲方收到最终用户同阶段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但最终用户未实际付款超过30日,甲乙双方在此一致同意,甲方将对最终用户在该阶段享有的等额债权金额,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直接向最终用户进行追偿。该条款触发时,则甲方在该阶段向乙方付款的义务即告终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7)第七笔款
本合同生效后,第七笔款,迁移完成验收合格后第24个月,甲方在收到最终用户同意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且进行付款行为后,乙方提供的下述单据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按照实际使用数量据实结算本阶段费用:
(1) 符合国家规定的、真实、有效、金额为与甲方本次应支付款项等额的正式发票,且发票抬头必须符合甲方要求;
(2) 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 双方签署的《第七笔款使用数量结算书》原件一份。
如甲方收到最终用户同阶段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但最终用户未实际付款超过30日,甲乙双方在此一致同意,甲方将对最终用户在该阶段享有的等额债权金额,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直接向最终用户进行追偿。该条款触发时,则甲方在该阶段向乙方付款的义务即告终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8)第八笔款
本合同生效后,第八笔款,迁移完成验收合格后第27个月,甲方在收到最终用户同意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且进行付款行为后,乙方提供的下述单据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按照实际使用数量据实结算本阶段费用:
(1) 符合国家规定的、真实、有效、金额为与甲方本次应支付款项等额的正式发票,且发票抬头必须符合甲方要求;
(2) 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 双方签署的《第八笔款使用数量结算书》原件一份。
如甲方收到最终用户同阶段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但最终用户未实际付款超过30日,甲乙双方在此一致同意,甲方将对最终用户在该阶段享有的等额债权金额,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直接向最终用户进行追偿。该条款触发时,则甲方在该阶段向乙方付款的义务即告终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9)第九笔款
本合同生效后,第九笔款,迁移完成验收合格后第31个月,甲方在收到最终用户同意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且进行付款行为后,乙方提供的下述单据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按照实际使用数量据实结算本阶段费用:
(1) 符合国家规定的、真实、有效、金额为与甲方本次应支付款项等额的正式发票,且发票抬头必须符合甲方要求;
(2) 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 双方签署的《第九笔款使用数量结算书》原件一份。
如甲方收到最终用户同阶段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但最终用户未实际付款超过30日,甲乙双方在此一致同意,甲方将对最终用户在该阶段享有的等额债权金额,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直接向最终用户进行追偿。该条款触发时,则甲方在该阶段向乙方付款的义务即告终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10)第十笔款
本合同生效后,第十笔款,迁移完成验收合格后第34个月,甲方在收到最终用户同意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且进行付款行为后,乙方提供的下述单据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按照实际使用数量据实结算本阶段费用:
(1) 符合国家规定的、真实、有效、金额为与甲方本次应支付款项等额的正式发票,且发票抬头必须符合甲方要求;
(2) 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 双方签署的《第十笔款使用数量结算书》原件一份。
如甲方收到最终用户同阶段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但最终用户未实际付款超过30日,甲乙双方在此一致同意,甲方将对最终用户在该阶段享有的等额债权金额,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直接向最终用户进行追偿。该条款触发时,则甲方在该阶段向乙方付款的义务即告终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11)第十一笔款
本合同生效后,第十一笔款,迁移完成验收合格后第38个月,甲方在收到最终用户同意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且进行付款行为后,乙方提供的下述单据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按照实际使用数量据实结算本阶段费用:
(1) 符合国家规定的、真实、有效、金额为与甲方本次应支付款项等额的正式发票,且发票抬头必须符合甲方要求;
(2) 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 双方签署的《第十一笔款使用数量结算书》原件一份。
如甲方收到最终用户同阶段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但最终用户未实际付款超过30日,甲乙双方在此一致同意,甲方将对最终用户在该阶段享有的等额债权金额,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直接向最终用户进行追偿。该条款触发时,则甲方在该阶段向乙方付款的义务即告终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二笔款
本合同生效后,第十二笔款,迁移完成验收合格后第42个月,甲方在收到最终用户同意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且进行付款行为后,乙方提供的下述单据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按照实际使用数量据实结算本阶段费用:
(1) 符合国家规定的、真实、有效、金额为与甲方本次应支付款项等额的正式发票,且发票抬头必须符合甲方要求;
(2) 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 双方签署的《第十二笔款使用数量结算书》原件一份。
如甲方收到最终用户同阶段付款通知书(或等效文件)但最终用户未实际付款超过30日,甲乙双方在此一致同意,甲方将对最终用户在该阶段享有的等额债权金额,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直接向最终用户进行追偿。该条款触发时,则甲方在该阶段向乙方付款的义务即告终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2、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按各成员单位成交金额的 5%向各成员单位缴纳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至各成员单位指定账户(途径包含:现金转账或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方式)。各成员单位验收合格服务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4、交货期:合同签订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开始迁移,迁移前按照测试方案进行测试,如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测试结果则需整改,整改通过之后开始迁移,一个月内完成业务系统迁移,一年内须完成最终采购单位各成员全部系统迁移服务。采购单位各成员的全部系统迁移完成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采购单位各成员的服务期。如因中标方原因造成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迁移,所造成的损失和期间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中标方承担。
5、签订保密协议及供应链安全协议。
6、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7、售后服务:中标人须设立7*24小时的技术支持热线,保证采购单位获得数据库和操作系统日常维护的技术支持,保证采购单位关于数据库或操作系统的技术性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答,对于通过电话指导不能解决的故障,服务方在征得采购单位同意后,可通过远程接入手段,登录到故障服务器或数据库,进行故障诊断,查找故障出现的原因,并处理故障。要求解决操作系统或数据库在任何时间出现的技术问题,供 24*7 全天候职守紧急援助服务,涵盖以下内容:
(1)数据库或操作系统不明原因的故障:无论单机、HA系统、RAC环境,如果数据库出现异常,或者无法提供服务时能够即时响应,提供数据库救援并获取详细的故障信息找到引起故障和错误原因。
(2)数据块损坏:当数据库出现坏块,以及数据库出现了不一致或者硬件故障时,对数据库进行彻底检查,修复,彻底排除故障。
(3)数据的误删除:由于用户的一些意外或误操作导致数据的误删除等操作的数据恢复。
(4)其他需要技术协助的情况。
(5)由中标人承接应用系统的维护和应急保障。集团各成员单位提供至少指定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参照采购单位工作时间驻场技术支持。
8、处罚条款
(1)因云资源服务故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运行超过一小时,每次处罚金1000元。
(2)因云资源服务故障导致应急接管业务无法正常运行超过一小时,每次处罚金1000元。
(3)因云资源服务故障导致采购单位核心 HIS 业务无法正常运行超过半小时,每次处罚金20000元。如情节严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因云资源服务故障导致采购单位数据泄露或丢失,每次处罚金20000元。如情节严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因云资源服务导致采购单位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受网络攻击、网络安全威胁而被勒索、敲诈,导致产生损失和费用,中标方需进行全额赔付:包括但不限于赎金、咨询处理网络勒索事件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费用以及对能提供逮捕、定罪勒索人信息的举报人的奖励。
(6)因云资源服务导致采购单位被第三方检查机构或监管机构开出整改罚单,中标方对罚单金额进行全额赔付且每次处罚金10000元。
(7)因云资源服务延迟导致采购单位其它项目延期,如产生合同纠纷需承担法律判决的全额赔偿,情节严重者院方有权追究中标方法律责任。
(8)每季度应急演练中,如因云资源服务故障导致应急演练无法达到预期的恢复效果或数据备份测试无法正常恢复数据,每次处罚金2000元。
9、服务期:共计43个月,其中36个月是有偿服务,7个月为同等约定免费试用。甲方向乙方每结算半年费用则乙方提供免费试用1个月,甲方36个月有偿服务全部结算完成后额外多试用1个月,共计为7个月免费试用期。
10、安全责任:
在本项目的施工期间及质保期内,乙方有责任和义务杜绝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由于乙方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由乙方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以上期间如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向甲方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合同款中将相关损失赔偿款进行抵扣。
四、供应商报名、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方式和要求
1、报名方式要求:有意向的供应商须先填写报名表(见附件一)并提供营业执照,打印盖章扫描件发至邮箱:noname@gnbigdata.com,邮件接收有效日期截止:8月11日下午15点00分(北京时间),采购人收到有效报名材料后,将邮件回复项目详细需求。
2、材料的递交方式要求:提交报名表并收到回复函后按如下方式要求递交纸质材料。
2.1、供应商自审查须满足本甄选公告第四条基本要求,然后按第五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所有材料胶装成册,一式3份。
2.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8月11日下午15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蓉江新区潭东镇516双创产业园A1栋四层江西国录大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1、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承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按要求填写“基本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二。
2、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三。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格式见附件四。
4、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6、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中无重大失信等被禁止投标记录(提供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加盖公章)。
7、项目合作承诺函(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五。
8、参选供应商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评定标准
甄选小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行价格评比,采用最低评审价法确定项目采购供应商,即在全部满足甄选公告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响应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八、入围规则
项目经评审的总价最低的一家供应商入围。若有效应答数为3家,则入围1家、备选1家;若有效应答数为3家以上,则入围1家,备选2家,第二、三名依次备选。若最低报价相同,则按照注册资本高者优先。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信息:
(1)名称:江西国录大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地址:蓉江新区潭东镇516双创产业园A1栋四层江西国录大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联系人:邹女士 电话:1508379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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